问题 | 对非法代孕机构的处罚 |
释义 | 我国是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而任何医疗机构或从业人员,开展代孕、买卖胚胎、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等限制性执业活动,均将予以严厉打击。主要的处罚有以下三种: (一)非法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及代孕行为的,将被停业,没收非法所得、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罚款; (二)合法医疗机构但是超范围执业的行为,将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合法医疗机构但是开展限制性的执业活动,例如开展代孕活动、买卖胚胎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等情况之一的将被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代孕合同是否有效 (一)我国目前的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生育权主体应当只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故此,代孕的双方即代孕需求者和代孕母亲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是民法典与计划生育法所不允许的。 (二)代孕行为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法,破坏我国的婚姻制度。首先,如果代孕者是未婚的生育,这本身就违反政策;而如果是已婚未生育的代孕者,给别人代孕后就不能再为自己生育;还有生育过的已婚妇女代孕更是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其次,代孕现象之后的纳妾现象,不仅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且因重婚而触犯刑律,这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代孕作了明确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规章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 (四)代孕产生亲属关系的混乱,不可避免地引起社会伦理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的混乱,带来其他法律问题。 二、代孕的相关规定 目前关于代孕的管理有两种部门规章,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3条第2款严格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22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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