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中国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四种类型:一种特殊的独立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多样化。一家大型多元化金融机构设立的投资基金。这两个基金都具有信托性质,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大学和事业单位、富人、保险公司等;大型企业的投资基金。这些基金的投资服务于集团的发展战略和投资组合,并且来自集团内部;私人投资。不同的资金来源会影响投资基金的结构和管理风格,因为不同的基金需要不同的投资目的和策略,以及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 法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