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的区别在哪 |
释义 | (一)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含义不同 驰名商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者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例如:红塔山、五粮液、联想、海尔、东风等。而普通商标则不需要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也不需要享有较高声誉。 (二)认定或者获取方式不同 普通商标一般是商标局认定,而驰名商标有时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或法院的判定。 (三)保护强度不同 普通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驰名商标一旦认定,就享有了特别的法律保护: 1、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2、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四)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而对于普通商标来说只有在注册成功之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名牌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跨类禁用权,源自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一般来说,可涵盖以下: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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