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积分落户申报需要的条件如下: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有北京市》,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本市居住证;2、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3、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七年及以上;4、无刑事犯罪记录;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