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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申请道路救助基金?
释义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和担负丧葬费用的基本流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申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结论划付医疗机构账户。对符合要求的丧葬费用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并告知公安机关。法律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丧葬费用申请。
    法律分析
    (一)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流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a、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b、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c、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二)担负丧葬费用的基本流程:1、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提交:a、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b、本人身份证明。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符合垫付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结语
    经过对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和担负丧葬费用的基本流程的详细阐述,可以看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了相关申请和审核的步骤,以确保救助基金的合理使用。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了对违反交通规定的处罚。法律客观地规范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为保障交通安全和受害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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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