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常住人口的统计,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口登记都为常住人口:(一)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二)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 (三)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四)调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五)原住本乡、镇、街道,调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 法律依据: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人口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