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承包的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有下列承包方式: 1.总承包,即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由一个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分承包,简称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从总承包单位分包某一分项工程或某种专业工程,在现场上由总包统筹安排其活动,并对总包负责。 3.独立承包,指承包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务,而不实行分包的承包方式。 4.联合承包。即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一项工程任务,由参加联合的各单位推定代表统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建筑工程挂靠是否合法 建筑工程挂靠不合法。建设工程挂靠本质上属于借名经营,这一行为被法律明令禁止,不是合法的行为。挂靠单位或个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被挂靠的单位与发包方所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节严重的,被挂靠单位可能会被吊销资质证书。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工程挂靠的认定,具体如下: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二、分包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是否有效 分包合同中约定管理费是有效的。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一般会与总承包人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总承包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后,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15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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