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福建女方 产假 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根据我国《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 结婚登记 的夫妻享受 婚假 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 产假延长 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 工资 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