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
释义 |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一、法定代理人和法律代理人的区别 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上诉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注明一审被告人是谁,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有哪些特点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具有如下特征: (1)追认是被代理人事后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追认”须以行为人无代理权为前提。 (2)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使原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即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3)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意志,勿需征得无权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 (4)追认后的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同。 三、指定代理的意思是什么 指定代理人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应当在近亲属中指定。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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