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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空白转账支票的补充有其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释义
    补充人是对空白转账支票上所欠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予以完成补充记载的人。补充人实施补充行为,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补充人经授权旨意行使补充权,支票即成为完成的票据而生效,发票人不得以该支票原来没有记载完全为理由,对抗收款人(或持票人)。
    第二,补充人实施补充与授权不符,或补充人无补充权(如该支票为窃取或拾得),发票人可以据此为抗辩理由对抗补充人,但不得据此对抗善意持票人。
    第三,持票人在取得支票时是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发票人可以据此为抗辩原因对抗持票人。
    由于目前我国转账支票在大部分地区不能背书转让,所以在实践中,如补充人以自己(或其所供职的机构)为收款人实施补充时,补充人(或其所供职的机构)与收款人、持票人为同一人,如补充人转让支票时,收款人与持票人为同一人,而补充人的名称及签章不会在支票上记载。
    一、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依据《票据法》有关规定,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主要包括:1、对出票人抗辩的限制。出票人是创设票据权利义务的人,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大多是因为票据资金关系欠缺或者存在某种瑕疵,也可能是基于原因关系或票据预约关系存在的某种抗辩。对出票人抗辩的限制,是指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2、对持票人前手抗辩的限制。在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存在诸多债务人的情况下,较早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相对于其后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称为前手,较后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称为后手,前手与后手的关系是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后手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持票人的前手是指在持票人之前签章于票据上的人。持票人可以向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不论是直接前手还是间接前手,而票据债务人则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二、支票挂失流程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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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