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电子政务隐私问题立法建议
释义
    【电子政务】电子政务隐私问题立法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是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利益、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庞大的系统工程,公民隐私问题涉及到包括政府官员本身在内的全体人民,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开展电子政务避免不合理地侵犯公民隐私,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做到有章可循、有法依法。即使是对于那些涉及到公民自身的隐私的电子政务,也应该合理合法。在具体工作中,对于必须公开公民个人隐私,也必须贯彻必须和足够的原则,避免不当信息披露。 1. 把保护隐私和实现信息公开写入宪法,依法实现信息公开和保护公民隐私权。中国在隐私保护和信息公开的法制建立起步较晚,没有相应的法规。只有《国家行政许可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适合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一般性规范。实现政务公开和依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没有在宪法上明确表达。 2. 应当制订电子政务法,规范电子政务的范围、程序。电子政务是反映政府效能的记事本,也是公民了解政府信息、监督政府行为、检验政府效率的窗口。国家应该设立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政务法》,规范国家和各地方政府电子政务活动的范围、程序。避免电子政务信息披露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避免电子政务主管官员及工作人员随心所欲地增减电子政府所反映的内容。特别是与公民利益和公民隐私权相关联的电子政务信息披露的随机性。 3. 制订专门的公民隐私保护法,明确相关行为主体收集、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的程序、权力和引进的义务。在当前保护公民隐私国际背景下,尊重公民隐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政务官员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隐私权立法,明确保护公民隐私的一般原则,规定在不涉及居民利益冲突、不接受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形式的财政补贴以及不影响政府信誉的条件下,一般不得涉及或侵犯公民隐私。 4. 在电子政务法中,对于必须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贯彻谅解规范。从法律的角度来定义隐私并没有大的困难。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具体确定哪些隐私应该披露,那些可以不披露则很难用一些具体的原则完全将其分化开来。在遇到本文所述的涉及居民利益冲突、接受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形式的财政补贴以及影响政府信誉的条件下,应贯彻谅解规范。如果公民和居民放弃相关利益,电子政务中应尽量减少甚至根本不披露有关个人信息。如果公民主张和坚持自己的利益,政府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谅解,订立协议,在公民统一的范围内公开相关的个人信息。 5. 在电子政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中,贯彻必须和充分的原则。即使对于本文所述的特殊的电子政务活动,必须披露当事人相关的个人信息甚至隐私,必须贯彻必须足够的原则。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5 6: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