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898年3月6日。中德签订《胶澳租界条约》。条约规定:德国租借青岛99年,租借地面积551.5平方公里,德国获得胶济铁路的筑路权及沿线采矿权。从此,青岛成为德国的殖民地,山东成为德国的势力范围。 法律依据: 《胶澳租界条约》 第三条 德国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国不得治理,均归德国管辖,以免两国争端。兹将所租各段之地开列于后: 一、胶澳之口北面所有连旱地之岛,其东北以一线自阴岛东北角起至劳山湾为限; 二、胶澳之口南面所有连旱地之岛,其西南以一线自离齐伯山岛西南偏南之湾西南首起往笛罗山岛为限; 三、齐伯山、阴岛两处; 四、胶澳之内全海面至现在潮平之地; 五、胶澳之前防护海面所用群岛,如笛罗山、炸连等屿。 至德国租地及胶澳周遍一百中国里界址,将来两国派员查照地情,详细定明。在胶澳中国兵、商各船与德国相交之国各船,德国拟一律优待;因胶澳内海面均归德国管辖,德国国家无论何时,可以定妥章程,约束他国往来各船;此章程,即中国之船,亦应一体照办,另外决无拦阻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