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事与不再罚内容界定 |
释义 | 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中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一事与不再罚内容的界定如下: 1、“一事”的理解和界定。“一事”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或同一违法行为。准确地界定“一事”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和前提。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在违法构成上界定。一事在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如果符合两个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构成,则不属一事。 (2)对违法既遂、未遂的界定。违法既遂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某种违法行为构成的全部要件。如违法占地建房,从准备材料到施工直至建成。对既遂行为,应将整个过程视为“一事”,不能再分预备,实施数个行政处罚;违法未遂指已着手实施违法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违法行为。如违法建房,已着手清理现场开始施工被发现制止。由于行为人已开始实施行为,构成违法,也应定“一事”处罚。 (3)对连续违法行为的界定。连续违法行为指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符合数个违法构成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触犯同一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如出租车司机连续违章载客。对连续行为以行政机关发现并处罚为界限来界定是否属“一事”。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连同以前数次连续行为,界定在“一事”范围内。如行为人受处罚后再实施连续违法行为,则按上述原则界定为新的“一事”。 (4)对继续行为的界定。继续行为指某种违法行为从开始到终止前,在时间上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如某饭店一年内一直无照经营。对继续行为,不分时间长短,都界定为“一事”; (5)对牵连行为的界定。牵连行为指出于一个违法目的,而违法方式或结果又牵连地构成其他违法,对牵连行为也宜界定为“一事”作出处罚。 2、“不再罚”的界定。不再罚指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不得给予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界定不再罚,应把握以下几点: (1)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再对行为人作出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 (2)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如没有法律规定和特殊情况,应在法律相应规定的诸处罚种类中选择一种处罚形式进行处罚,不得给两种以上的处罚; (3)不再罚指不得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罚款,不包括在一次处罚中给予行为人两种以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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