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税一般征税环节有那些 |
释义 | 一、消费税征收环节有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零售环节、批发环节。 生产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零售环节 金银铂钻;超豪华小汽车。 批发环节 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不包括白酒、烟丝等等。 卷烟在生产环节(或者委托加工环节或者进口环节)和批发环节两次征收消费税,在其他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 1.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2.酒及酒精:酒是指酒精度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 3.化妆品。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7.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8.小汽车: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9.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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