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合同中有运输条 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如该运输条 款规章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章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 所以又规章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依规章,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章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