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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