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看情况来决定要不要辞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旷工一天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赖于用人单位向员工下发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中无“旷工一天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相关规定,那么所在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员工无故旷工的行为是否需要辞退应当根据实际的工作纪律情况而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认定的结果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因旷工行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直接辞退员工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