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列支标准是,按发生额外的60%与收入的千分之五相比较,取最小值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其他的发生额与此数的差额属于调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具体情况如下: 1、如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外是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是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60%是6万元,收入的千分之五是5万元,因此只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5万元; 2、另外10-5=5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属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3、如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外是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是150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60%是6万元,收入的千分之五是7.5万元,因此只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6万元; 4、另外10-6=4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属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综上所述,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是按额外发生的百分之六十与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注意:这里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记入相应的科目。如管理部门发生的招待费用一般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销售费用,车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制造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