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相对方后,原则上是不能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这种情形做出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然,如果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之前撤回应当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