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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的承诺生效时间有哪些
释义
    民法典承诺生效时间规定:对话方式承诺相对人知晓时生效,非对话方式承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数据电文形式承诺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无特定系统时相对人知晓或应知晓进入系统时生效。通知方式承诺适用对话方式规定。承诺迟延处理:超过期限作出的承诺失效,视为新要约;迟到通知的承诺需要约人接受,如未通知则视为未迟到承诺,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承诺生效时间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通知方式做出的承诺,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二、承诺迟延该要怎么处理
    1、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2、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3、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
    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
    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结语
    民法典规定,以通知方式做出的承诺,如果是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对于承诺迟延,超过承诺期限作出的视为新要约,失效的承诺不能产生效力。受要约人在有效期内发出迟到通知,要约人需决定是否接受。如要约人不接受,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合同不成立。如要约人未发迟到通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具有承诺效力,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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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5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