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台湾税收是什么制度
释义
    法律分析:
    中国台湾划分各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按照台湾当局1950年公布、并经多次修正的《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收支系统划分为“中央”、省及“直辖市”、县(市)三级,税收相应分为“国税”、省及“直辖市”税,县(市)税,其中省及县(市)税在“直辖市”即为“直辖市”税。目前“国税”包括: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关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矿区税。其中遗产及赠与税,在省应以其总收人10%分给省,80%分给县(市);在“直辖市”应以其总收入50%分给直辖市。省及“直辖市”税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特产税。其中营业税和印花税,在省应以其总收入50%由省统筹分配所属县(市),在“直辖市”应以其总收人50%由“中央”统筹分配省及“直辖市”;使用牌照税,在省应以其总收入50%分给所属县(市),在“直辖市”全部为“直辖市”收入;特产税是指对省内特有的大宗产品课征的税收,不适用于“直辖市”,不得以已征货物税的货物为课征对象,目前没有开征。县(市)税包括:土地税、房屋税、契税、屠宰税、娱乐税、特别税课。其中土地税中的土地增值税应以其总收人20%分给省,由省统筹分配所属县(市);屠宰税由省就其总收入10%统筹分配所属县(市);特别税课是指适应地方需要,经“议会”立法课征的税收,也适用于“直辖市”,不得以已征货物税或特产税的货物为课征对象。省及“直辖市”、县(市)税收立法,必须在上述范围内,并由“中央”制定各税法通则,作为省、县立法的依据。各级“政府”对他级或同级“政府”的税收,不得重征或附加,但“直辖市”、县(市)为筹措教育科学文化资金,可报“行政院”核准,在县(市)税中不超过原税捐率30%征收地方教育捐。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对人境货物征入境税或通过税。各级“政府”为适应特别需要,可经各级“议会”立法,开征临时性的税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5 4:4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