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款项条如何区分 |
释义 | 款项条区分如下: (1)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2)“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3)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 (4)“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假如一个法条有三个自然段,那么就有三款;款前均无数字。 “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项”在“法条”或“款”之下;“项”在“法条”之下的,应当称“第*条第*项”;“项”在款之下的,应称“第*条第*款第*项”。 “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由若干法条组成。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共有65个法条。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具体表现为法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当一个法条只有一款时,应当直接适用该条。当一个法条有两款或两款以上时,应当适用到款。比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适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项”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加以说明。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对含有项的法条,应适用到项。 “目”隶属于项,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如果某个法条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应当适用到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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