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4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673元;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9262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852;工伤保险:以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基数;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500元,缴费基数下限为1720元。缴费比率:养老保险:单位15%,个人8%;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6.3%,个人2%;工伤保险:单位0.1%,0.2%,0.3%,0.4%,0.45%,0.5%,0.6%,0.7%。个人不需缴纳;失业保险:单位0.8%,个人0.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