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执行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股权质押执行程序有: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2、质权人和出质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股权质押登记解除有哪些原因股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 股权质押解除原因包括上市公司提前归还贷款或者解除贷款担保;股权置换,或者反担保让银行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 股权质押登记的条件包括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办理出质登记;禁止预设流质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如何实现有什么程序吗 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股权质押程序为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经该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了解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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