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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放弃不动产所有权
释义
    

法律主观:
    


    一、放弃动产所有权是否需要明示
    需要意思表示。抛弃动产所有权,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须抛弃者实施抛弃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抛弃动产所有权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二、抛弃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
    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的抛弃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抛弃所有权无须向任何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动产所有权抛弃的构成要件:①主观上具有抛弃动产所有权的意思,且该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②客观上具有放弃动产占有的行为。
    (2)不动产所有权抛弃的构成要件:①具有抛弃不动产所有权的意思,且真实有效。②完成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担保物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向因抛弃行为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具体表现:
    (1)质权、留置权的抛弃。①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②移转动产的占有于出质人、债务人。
    (2)抵押权的抛弃。①抛弃动产抵押权仅需向抵押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即可。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除需要向抵押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以外,须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三、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什么为标准?
    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分别以交付和登记为准。
    1、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二者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或者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
    2、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虽然也属于动产,但被称为“准不动产”,也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准不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以上是我们为大家整理的放弃动产所有权是否需要明示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所有权的抛弃,乃是单独行为,无论是明示、默示,均可生效。但抛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抛弃动产所有权,抛弃人除主观上应有抛弃的意思以外,客观上还须有放弃动产占有的行为,抛弃是一种单独行为,抛弃不动产所有权,无须对特定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但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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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