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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驾车轧死上路拦车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释义
    2003年7月9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一辆载重货车沿信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河南省淮滨县王家岗乡路段时,董某将牛犊轧死一条后未停车。距出事地点60米以外的李某等三人见状,站在路中央招手示意停车。被告人董某见轧牛后有人拦车,怕惹出麻烦,不但未减速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向李某三人冲来,因车速过快,李某避让不及,被车撞倒后当场死亡。董某逃逸,后投案自首。经鉴定:肇事车辆各项技术性能良好。
    评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董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被告人董某身为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在国道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中所规定的安全原则,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董某驾驶机动车辆,轧死牛犊后,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在他人违章拦车时,轻信拦车人为了保全生命能够避让。加速行驶是为了吓唬对方,让拦车人离开,虽然主观上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拦车人伤亡的危害结果,但自信自己经验丰富,相距路段长,刹车性能好,不会出事,不料事如愿违,结果将人撞倒,致一人死亡。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相对人,其行为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形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认为:被告人董某驾驶机动车辆,轧死牛犊后,见前方60米以外处有人拦车,明知继续行驶可能造成拦车人伤或亡的危害后果,同时从车辆技术性能、驾驶经验和相间距离上等方面,董某均有条件、有能力从容停车,完全能防止撞人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但他却置拦车人生死于不顾加速行驶,终致一人死亡。主观方面有认识上的明知和意志上的随意放任,客观上致一人死亡,侵害的客体和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人身权中的生命权。其行为具备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在主观形态上属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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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5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