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
释义 |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包括: 1、伤情在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在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符合一级的情况有:全胰切除、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等; 3、符合二级标准的情形有: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等; 4、符合三级的情况包括了:重度癫痫、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等。 一、职业病的构成要件包括: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二、职业病的诊断要求包括: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伤情在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在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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