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差额选举法的定义与特点 |
释义 | 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制度。它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始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修改。 法律分析 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 拓展延伸 差额选举法的实施与影响 差额选举法的实施与影响是指在选举过程中采用差额选举法所带来的结果和影响。差额选举法是一种选举制度,其核心特点是通过给予不同候选人或政党不同的选举机会,以确保选举结果更加多元和公正。实施差额选举法可以增加选民的选择权,促进政治多元化,减少选举的偏向性和不平等性。同时,它还能够提高选民的参与度和政治意识,增强民主制度的稳定性和可信度。然而,差额选举法的实施也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如选区划分的公正性、政党竞争的激烈程度等。因此,差额选举法的实施与影响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结语 差额选举法的实施与影响是保障选举公正的重要手段。通过给予不同候选人或政党不同的选举机会,差额选举法能够增加选民的选择权,促进政治多元化,提高选民的参与度和政治意识。然而,实施差额选举法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如选区划分的公正性、政党竞争的激烈程度等。因此,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差额选举法的实施能够保持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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