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青岛失业金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上述两表格和职工个人档案,到单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办理解聘备案、移交个人档案并申请核定本次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和期限,领取《失业登记通知单》并转交劳动者。 2.个人持《失业登记通知单》、户口簿和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办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个人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居住证明(常住地辖区内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住协议),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常住地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本人可在常住地的街道(镇)或社区(村)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想要领取青岛失业保险金的需要符合领取的条件: 1、参保有失业保险且缴纳保费有满一年的人员; 2、不是因为本人意愿从而导致失业的人员; 3、已经办理好失业登记且有求职需求的人员。 青岛市失业金领取标准是:各个区执行不同的发放标准,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西海岸新区每月按照1890元发放,而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每月按照1710元发放,发放的月数是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乘以70%,最高不能超过24个月,最低发放月数是3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