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呢 |
释义 |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指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履行给付义务才能成立。保管合同保管寄存物并返还,须支付保管费。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寄存人应告知保管人;否则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寄存人需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需要交付一定标的物或履行一定的付款义务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根据《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当寄存人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并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时,视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除外。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第八百九十条)。如果保管人未告知寄存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导致保管物受损失,则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人因此受到损失,则寄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保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第八百九十三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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