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依据 |
释义 | 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法律依据有: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检验审批,应重新进行验收;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同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投诉、向责任者要求违约损害赔偿。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规定及合同要求。 3、工程资料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6、各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系统验收全部通过。 二、建筑工地安全不合格向哪些部门投诉 建筑工地安全不合格可以向工程所属地的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投诉。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 法律规定,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成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三、分项工程验收由谁组织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常会让总监理工程师,也就是建设单位项目的负责人来组织验收。被组织进行工程验收的人员有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勘查、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只有符合条件,才可以交付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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