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动产一物多卖履行顺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的优先顺序是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然后是先行办理动产登记人,最后是合同先后成立顺序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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