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孙子及外孙子和外孙女谁更享有继承权 |
释义 | 孙子及外孙子和外孙女的继承权都是相同的,所存在的继承权是属于同等的代位继承权。一般在法定继承者先于被继承者死亡的,那么其继承者的法定继承者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份额,其男女都是平等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除此之外,其他人是不享有继承权的。如果继承人有以下行为的话也会丧失继承权。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况都是会丧失继承权的。依据相关法律的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不享有继承权,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享有继承权,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法律上并不会有男女区别的,都是平等关系。第一、孙子和外孙子女并不是当然继承爷爷的财产,如果没有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爷爷的子女来共同继承。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财产。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第二、孙子和外孙子女只能代位继承其父母应当继承的份额(前提是其父母已过世)。,在法律上都是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应该是孙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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