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申请成立集团流程具体如下: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2、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5、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第十三条规定,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法律客观: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