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消费税应纳税额包括如下: 1、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3、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4、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5、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的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综上所述,消费税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保持原有负担。通过征收消费税,把实行增值税后由于降低税负而可能减少的税收收入征收上来,基本保持原产品的税收负担,并随着应税消费品生产和消费的增长,使财政收入也保持稳定增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