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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使用证据包括什么
释义
    

法律主观:
    


    商标使用证据包括哪些内容 一、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 商标注册 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 公证 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盖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四、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合证明事实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五、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 证人 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工作单位或者职业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 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等证明证明人身份的文件。 六、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鉴定部门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及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取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七、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目录上签名盖章、注明提供日期。 八、下列商标使用证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 (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二)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洗衣、合同; (三)书面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等;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商标使用证据包括哪些内容”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 律师咨询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入咨询。
    

法律客观:
    


    按照中国《商标法》,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局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将撤消该注册商标。那么,怎样使用商标才视为对注册商标的正确有效使用?什么证据是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特别是目前大量出现的电子商务,使得商标的使用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何界定此类证据?专家在此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一、《商标法》中的有关规定中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作了明确的界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二、当前常见的几种主要的商标使用证据1.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直接有力的证据,如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各种广告媒体进行商业宣传。但***公告(包括《商标公告》)不在此列。***公告仅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商业性。如某企业提供的由某地方***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其商标被该地方***授予某种荣誉称号的证据,此种证据为***公告,不视为使用商标的证据。在新闻媒体上作新闻报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标,由于其是以新闻的性质刊登的,不具有商业性质,同样由于其不是“广告”而不视为使用证据。2.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该商标的使用,但应当由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供上述使用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trips协议第19条第2款明文规定了“在商标注册人控制的他人使用”(主要指被许可人的使用),符合“其为维持注册所要求的使用”。3.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三、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l.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人名义变更、注册人地址变更。商标的续展、变名、变址仅表明商标的注册状态,不是商标的使用行为,不能视为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使用过程中注册商标发生了改变。这里分两种情况。如果注册人作为证据提供的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明显不一致(商标主体发生变化),这样的证据不能视为该商标的使用证据;如果提供的商标只是局部有改变,但未改变商标注册的显着特点,注册商标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虽使用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不完全一样,仍可视为使用。为了界定何为实质性的变化,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商标法》的做法。《日本商标法》规定,将注册商标作下述改动后使用,视为同一商标的使用。(1)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将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字体改动。如将印刷字体改为书写体,楷书改为草书和行书,繁体字改为简体字,大写改为小写。(2)在唿叫及含义唯一对应情况下,日文的平假名、片假名、英文及汉字之间可以相互使用,不属于违法使用。(3)注册商标图形非主体部分略有变化。(4)有两种含义相同的文字构成的注册商标可分开使用,横写的汉字或平假名、片假名可以竖写。3.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使用。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成为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由于历史原因,这三个地区与中国大陆实行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因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使用不能作为维持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由于台湾还未回归,有关台湾的法律制度如何与大陆衔接还有待探讨。4.在企业内部发行的报刊、统计报表、配料单等上使用商标。专家认为,商标必须在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中使用才是有效的使用。这是因为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商标不能脱离市场竞争独立存在,市场竞争也离不开商标,二者互为因果。企业在广告宣传、贸易交易文书等方面使用商标的行为,这些均是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企业在其内部财务报表,统计资料等上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是以商业交易为目的,未与消费者发生关系,这种方式不能视为商标的使用。5.商标注册人在单件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时,应该将每个注册商标分开,各自独立,不得重叠在一起产生新的视觉效果,否则不视为使用。对于组合商标,对该组合商标其中的一部分单独进行使用,不能视为对该组合商标的使用。6.商标在互联网上的使用,给商标法律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网上的商标使用行为的时间性、地域性尚难确定,因此网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视为对商标的使用,还需探讨。四、关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这很不利于实际操作。商标所有人因不可控制的经济或法律原因而导致的不使用,可以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在三年中不允许进口某种商品或其它的***行为而使某注册商标在一定时期不能使用的,也均应视为是“有正当理由”而没有使用。被申请商标在异议和异议复审期间由于权利未定而导致的不使用,同样可以视为该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在这些场合,都不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不用,而是***的特殊行为阻止了注册人的正常使用。这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属于商标所有人不能控制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是免责的。这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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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1: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