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家撤场物业有责任吗 |
释义 | 商家撤场物业有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而仅仅是物业服务合同不履行时的处理方式。物业公司行使合同任意解除权合法,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被告物业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尚未届满前,告知原告将要撤场的行为,已经构成明示毁约。而明示毁约当然是违约行为的一种形态,在此情形下,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物业公司基于委托合同而享有解除权,但解除权不能豁免违约责任的承担,否则合同事先确定的履行期将变得毫无意义。这也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无欠款情况撤场的情况如下: 1.商户提出撤场申请或我司因某些原因要求商户撤场; 2.由营运部向商户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确认撤场具体时间; 3.在商户收到《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后,由营运部与商户协调,与之解除《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 4.营运部必须在商户撤场一周前将《撤场审批表》上报审批,并跟进审批进度,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 5.《撤场审批表》经审批后,原件传财务室作结算(其中租赁保证金部分暂不退还),财务部,运营部各留存一份备案; 6.《撤场审批表》审批后,由运营部及财务部对商户物品放行,并对撤场全过程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如商户未按规定期限及标准交铺,由运营部通知商户我司将强制收回铺位,并自行采取措施将该铺位恢复原貌,扣押该铺内所有物品,由财务部入库保存,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对我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承担,产生费用财务部在租赁保证金中抵扣此笔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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