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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的医保卡怎么办理
释义
    医保卡办理和使用注意事项。办理医保卡的方式包括个人申请、委托他人代办和单位集中办理。医保卡需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冒用。若医保卡无法使用,个人需先垫付医药费用,待故障排除后重新结算。医保关系终止时,需将医保卡交还注销。就医或购药时,需使用社保卡或医保卡。
    法律分析
    一、医保卡办理办法如下: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4、用人单位集中办理时,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医保卡发给参保人。
    二、医保卡使用的相关注意事项:
    1、医保卡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
    2、医保卡仅供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伪造。
    3、因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保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设备故障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
    4、参保人因出国(出境)定居并注销本市户籍、医保关系转出本市、死亡等终止医保关系的,参保人或其家属应将医保卡交还市、区县医保中心注销。
    另注: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或者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等各项医保事务时,应使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对于不属于社保卡发放范围,或属于发放范围但因故暂未办理社保卡的人员,可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
    结语
    办理医保卡的方式有多种,可以前往医保中心或街道服务点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医保卡的使用需要注意保管,不得损坏或冒用。当定点医疗机构设备故障时,个人需先支付医药费用,故障解决后按规定重新结算。医保关系终止时,需将医保卡交还注销。在上海市,就医、购药或办理医疗费报销等医保事务时,应使用社保卡,未办理社保卡的人员可使用医保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八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诊疗,促进患者有序流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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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