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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固定资产的计价处理差异
释义
    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价值计算。这种规定体现了便于操作的特点,可以有效地保证会计数据的可靠性。而财务会计为向国际会计标准靠拢,体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作为资产的特性,并遵循谨慎性原则,因而在《制度》中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人账价值。按照重要性原则,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时,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办法》规定:对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允许计提折旧,除非另有规定。而在《制度》中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人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而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人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人账价值。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在《制度》中规定的而未在《办法》中规定的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同样的计价原则,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中其计税成本是零,也不应当计提折旧。因为这是企业未支付任何费用而获得的资产。但是由于其符合《制度》关于资产的定义,因而在财务会计处理中计入企业的资产并计提折旧。
    4.《制度》规定,已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但由于《办法》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即使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某项固定资产已经全额提取减值准备,但在税法上仍然可以计提折旧。至于在《制度》中规定而未在税法中规定的一些计价方法应当与《制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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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6: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