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证独立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但基础合同并不必然独立于信用证。信用证中所列举的条款如果和基础合同不一致,应视为对基础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在基础合同纠纷中,可以引用信用证条款作为处理双方争议的准则。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的运作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独立原则指的是一旦信用证被开立出来,就与原先的合同相互独立,合同是银行方和买卖双方建立起的第一层关系,信用证是银行方和买卖双方之间建立起的第二层关系,这两层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信用证属于一种由银行方开具的担保类凭证,只要用户提供了信用证相关的单据,银行就会按照价格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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