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长县委书记由谁任命 |
释义 | 法律分析: 县委书记是党在县一级的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县委书记的任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县党代会换届选举。在党代会召开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县委委员。然后县委委员在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选举出县委书记。 第二种,党代会闭会期间时,由上级直接任命。这里的“上级”可不是地级市市委。由于县委书记的位置非常关键,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由地级市市委提名人选,省委组织部审查,报经省委常委会决定。也就是说,地级市市委是有推荐和建议权的。通常,这种情况在最终的干部大会宣布时,通报为——市委常委、组织部长A宣布省委、市委决定:B任某某县委委员、常委、书记。此处会点明“省委、市委决定”。二是由省委组织部直接考察,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这种情况多见于省直部门“空降”或者异地调任,属于省委统一调配。这种情况在最终的干部大会宣布时,任命通报为——市委常委、组织部长A宣布省委决定:B任某某县委委员、常委、书记。此处会点明“省委决定”,不会再提“市委”。 综合来看,县委书记的最终决定权是在省委,而不是地级市市委。县委书记之所以由省委任命,主要是由于其位置关键,处于上下协调、左右统筹的核心位置。因此,其任命权限已经由地级市市委上移到省委。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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