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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前偿还债务的利息怎么计算
释义
    只有当事人对提前偿还借款的期限问题作出特别约定的,才按照约定的期限计算利息;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借款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如何讨债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三条途径追计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第三条途径是,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二、相关案例分析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对于还款应当如何认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张某从李某处借款1万元,借期1年,约定利息1000元。如果张某提前向李某支付了5000元,此5000元应全部认定为偿还了本金,还是应先扣除截止还款日应偿还的利息?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根据该规定,若张某和李某对于抵充没有约定的,张某的还款应先抵充截止还款日的利息,剩余部分才能认定为对本金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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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