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刊合作出版合同有效吗 |
释义 | 为了加强对我院自然科学期刊对外合作出版和授权翻译出版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53号文件及国家《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在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期刊在对外合作出版和授权翻译出版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期刊对外合作出版和授权翻译出版,必须符合我国的外交政策和对外方针,有利于对外宣传和学术交流,不得有损于我国主权和国家利益。 二、期刊作为一个整体,版权归部所有。期刊中的作品版权归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以下简称作者)所有。部如以其他文字翻译出版,应取得各个作者的同意。 三、对外合作出版,只能由科学出版社进行;期刊部不得同国外进行合作出版。部授权(挂名出版的期刊除外)给其他出版单位,包括国外出版商翻译出版时,需要征得科学出版社的同意。 四、对经作者授权享有其他文字翻译出版权的期刊和文稿首次出版的外文版期刊,部可授权科学出版社与外商签订合作出版合同。上述享有其他文字翻译出版权的期刊,如授权外商翻译出版,由期刊部与科学出版社协商。科学出版社在取得部书面授权后方可与外商签订合同。科学出版社应将与外商合作出版或授权翻译出版的协议副本交期刊部,并向期刊部提供所出版的期刊样本。 五、对外合作出版的期刊,科学出版社应按与外商签订合同所得收入的5%支付期刊部编选费(挂名出版的期刊,其支付比例由双方另行商定)。授权翻译出版的期刊,科学出版社应按与外商签订合同所得收入的60%支付期刊部(包括编选费、翻译费及原作者稿费)。 以上款项原则上以人民币支付,如部本身工作需要,有较充足的理由,科学出版社也可酌情支付外汇。 六、对外合作出版的期刊,科学出版社应按国内现行稿酬制度,分别情况向作者支付报酬。属首次出版的文稿,可按略高于国内稿酬标准支付;属已出版过的文稿,应按不超过原基本稿酬的百分之六十支付。 七、部采用计算机自行排版的外文期刊,科学出版社按一个版面(16开)10元(人民币)支付。 八、在对外合作出版工作中,部和科学出版社之间要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注意互通情报,协调一致,遇有分歧和矛盾,应内部协商解决或报院出版图书情报委员会协调。 九、科学出版社和国外出版商签订合作出版合同或授权翻译出版合同需报院备案。 十、本规定自1987年1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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