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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释义
    第三人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则其诉讼地位就是原告,自然就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
    一、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和共同被告的区别
    1.含义不同。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共同被告,是当事人被告方为两人以上。
    2.争议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第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
    3.诉讼地位不同。共同被告是被告的地位;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4.参诉方式不同。共同被告是因为被诉而加入到诉讼;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二、二审不服怎样申请再审的条件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条件如下: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申请再审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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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