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到10级伤残具体内容 |
释义 | 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9、九级伤残:日常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日常能力部分受限; 一、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伤者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带齐如下资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4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伤者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其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9、伤者应携带伤残鉴定委托书。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委托书中说明; 二、伤残鉴定的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三、伤残鉴定的原则 (一)客观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二)比照评定原则: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基本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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