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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密期限是怎么算
释义
    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从知悉商业秘密之日起至该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止。知悉商业秘密之日是指员工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商业秘密并被要求承担保密的义务。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是指商业秘密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丧失秘密性,这种公开可以是权利人的主动公开也可以是他人通过合法途径公开(比如:将通过反向工程或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公之于众)或者他人通过非法途径公开(比如:通过违法披露使商业秘密公之于众)。
    所谓任何情况是指商业秘密未公开之前的任何情况,即上述保密期限内的任何情况,该保密期限的长短取决于商业秘密被公开的时间节点,而与员工的劳动期限无关。理由如下:
    首先,员工的保密义务并非基于合同关系产生而是依商业秘密的内在价值与保护目的产生,这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所决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正当的自由竞争,凡是遵循诚实信用的理念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均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大多是商业秘密的研发者和开拓者,其取得的秘密成果可以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法律应当保护这种优势地位,打击非法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只要商业秘密存在,法律就要时刻予以保护。
    其次,从权利义务相对应的角度来说,保密义务应当与商业秘密权利共存亡。法学理论上的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应当同时存在,同时消亡。现代社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为权利是通过义务来体现,义务是为实现权利而设定。权利与义务两者缺一就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平等。由此可见,只要商业秘密权利存在,那么保密义务就应当存在,否则商业秘密权利就是一句空话。
    最后,保密义务如果因劳动关系终止而免除的话,就会给侵权者获取商业秘密并进行披露、使用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借口。侵权者为获取商业秘密完全可以先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劳动关系成为其员工并合法的获取商业秘密,然后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利用先前获取的商业秘密谋利。这样的行为显然具有不合理性与违法性。如果不加以制止的话,会防碍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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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