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磨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载荷不准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