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吊装起重监护人应配合作业人遵循 10 不吊原则 1、起重臂和品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品。 2、起重指挥应由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拥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品重物距旁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吊。 9、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淮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