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名下的车辆可以私自卖出,因为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如果私自卖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这个时候如果第三人(也就是买车的那个人)他以合理的价格买走车辆,并且他不知道卖车的人没有处分权,并且车辆已经交给了第三人(买车人)并办理的登记,那么这个时候车辆的所有权就是第三人的(买车人),这个时候另外一方不能找买车人还车,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卖车人),如果买车人知道卖车人无权处分该车辆或者以明显低价买那就属于恶意的,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车辆所有权,另一方可以找卖车人要回车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