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嫁女与离婚妇女的权益问题 |
释义 | 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根据《土地承包法》,妇女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时,仍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并可获得土地补偿费用。离婚妇女在原居住地或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时,仍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并可获得土地补偿费用。法律依据是《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一条。 法律分析 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 1、出嫁女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然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如遇到征地拆迁,可以获得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2、离婚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然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如遇到征地拆迁,可以获得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拓展延伸 婚姻法中的出嫁女和离婚妇女权益保障 婚姻法中的出嫁女和离婚妇女权益保障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和维护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出嫁女在婚后可能面临财产分割、继承权、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而离婚妇女则需要关注财产分割、抚养费、赡养费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婚姻法规定了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措施,如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判定等。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权益的关注和支持,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帮助。只有通过法律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实现婚姻关系的公平和和谐。 结语 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障了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平等权利。出嫁女如未取得新居住地的承包地,仍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并可获得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离婚妇女在原居住地生活或未取得新居住地的承包地,同样享有原承包地,并可获得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婚姻法中的权益保障措施也应得到重视,通过法律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确保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实现婚姻关系的公平和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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